Full-text omitted. | | 艾冰霜訴重慶聚星薈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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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決書 |
| | (2021)渝0101民初19310號 |
| | 原告:艾冰霜。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易詩韻,重慶奎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江山,重慶奎龍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一般代理。 |
| | 被告:重慶聚星薈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周瀅瀟。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久,重慶市萬州區周家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
| | 原告艾冰霜與被告重慶聚星薈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艾冰霜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易詩韻、鄭江山、被告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 | 艾冰霜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艾冰霜和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建立勞動關系;2、本案訴訟費由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2019年10月,艾冰霜通過網絡應聘到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平臺直播,雙方簽訂了《主播合作協議》,艾冰霜按照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的要求在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進行直播,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對直播時間、地點、時長、直播內容進行了限制,制定了嚴格考勤制度,雙方建立勞動關系。艾冰霜因考慮到規章制度多、收益較低、懲罰較多、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指定直播地點較遠、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未購置社會保險,于2021年5月17日起未繼續直播并離開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重慶市萬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作出萬州勞人仲案字(2021)第92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雙方未建立勞動關系,艾冰霜不服該裁決,請求依法判決。 |
| | 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辯稱,艾冰霜和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不存在建立勞動關系,而是建立合作關系。艾冰霜是網絡主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簽訂的《主播合作協議》明確約定不存在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對艾冰霜的日常管理不是基于勞動關系,而是對履約的制衡、旨在穩定雙方合作利益的實現,確保直播內容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直播內容是艾冰霜自行安排,每月直播天數不低于26天、每天不低于5小時是因為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要支付保底收益3000元。艾冰霜有時在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直播、有時在自己家直播,有時在凌晨直播。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向艾冰霜發放的不是工資,直播平臺返回的粉絲打賞收益是雙方按比例提成,其中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提成70%、艾冰霜提成30%。雙方不具有勞動關系的經濟依附性和人身依附性等從屬特征,請求駁回訴訟請求。 |
| |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
| | 一、艾冰霜與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的主體情況。 |
| | 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利用互聯網開展演出劇目表演、演出經紀等演藝娛樂活動。該公司通過和案外人天津合爾科技有限公司之間達成的協議,在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的移動社交專屬視頻互動產品“陌陌平臺”,注冊公司陌陌賬號、組建直播公會。天津合爾科技有限公司系由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 |
| | 艾冰霜是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的網絡主播,在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的指導下通過陌陌平臺加入公司組建的公會,進行網絡直播演出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唱歌、舞蹈、時尚個人才藝表演等。 |
| | 二、《主播合作協議》約定內容 |
| | 艾冰霜和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分別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1月1日簽訂《主播合作協議》,約定如下: |
| | 1、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對艾冰霜在陌陌平臺的直播活動進行管理、服務,提供表演場地、進行專業培訓、宣傳推廣、演藝內容策劃、視頻錄制上傳等。 |
| | 2、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是艾冰霜從事網絡直播全平臺的獨家合作方,艾冰霜不得與任何第三方承諾并簽訂、參與任何與本協議相抵觸或損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動和演藝事項。 |
| | 3、雙方確認進行網絡直播合作不導致雙方形成直接勞動關系、任何代理、居間、勞務關系。 |
| | 4、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監督艾冰霜在直播平臺的言行,核對和確認艾冰霜在陌陌平臺的開展解說、直播、錄制和上傳視頻的時長、數量和質量;管理平臺賬號對應的全部收益并進行合作收益分成;艾冰霜遵守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時間、方式和內容,承諾在直播平臺所作的表演不含有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內容;配合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的宣傳活動和專業形象設計建議;艾冰霜同意合作期間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所有。 |
| | 5、利潤分配形式為:艾冰霜在直播活動產生的全部收益包括但不限于道具收益、平臺獎勵收益、直播獲贈禮品等,由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代為結算,并先扣除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應收經紀服務費及代繳稅費;艾冰霜收益超出3000元時,按照三七分成即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收取30%及應代繳稅費作為經紀費;當月收益扣除應收費用后不足3000元的部分,由聚星薈文化傳媒公司補足,即每月固定收益3000元;收入以月計算,不滿一個月不予發放,若未達到質量和數量要求則按照每次200元標準扣除固定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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