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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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DACTED]A Co., Ltd. et al. v. [REDACTED]D Co., Ltd. et al. (appe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equity transfer)
        某甲有限公司等與某丁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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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DACTED]A Co., Ltd. et al. v. [REDACTED]D Co., Ltd. et al. (appe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equity transfer)
        (appe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equity transfer)
        某甲有限公司等與某丁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

        [Key Terms] equity transfer ; notification obligation ; duty of care
        [核心術語] 股權轉讓;通知義務;注意義務

        [Disputed Issues] Both parties to an equity transfer contract should abide by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and fulfill their respective notification obligations and duty of care.
        [爭議焦點] 股權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各自履行通知義務和注意義務。

        [Case Summary] Upon cancellation of mortgage registration the transferor should fulfill its notification obligation while the transferee should fulfill its duty of care. Prior to the full publicity of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案例要旨] 股權轉讓人完成涂銷抵押登記后應履行通知義務受讓人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在登記信息未完全公示期間轉讓人不及時履行通知義務...

        Full-text omitted.

         

        某甲有限公司等與某丁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最高法民終1079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某甲有限公司。
         代表人:鄧某甲,該公司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傳寧,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新昱,北京市海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某乙有限公司。
         代表人:列某某,該公司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劍清,北京市中倫(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陽,北京市中倫(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某丙有限公司(OceanPearlGroupLimited)。
         代表人:列某某,該公司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劍清,北京市中倫(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立文,北京市中倫(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丁有限公司。
         代表人:鄧某甲,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傳寧,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揚,北京市海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廣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鄧某乙,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傳寧,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新昱,北京市海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甲有限公司、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某丁有限公司、廣州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粵民初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甲有限公司及被上訴人某丁有限公司、廣州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傳寧、周研,上訴人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劍清,上訴人某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鄒陽,上訴人某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立文,到庭參加訴訟。上訴人某甲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廣州公司于開庭后變更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研為孫新昱,被上訴人某丁有限公司于開庭后變更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研為李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確認某甲有限公司解除《股權及資產轉讓合同》(以下簡稱《轉讓合同》)的行為無效;2.某甲有限公司繼續履行《轉讓合同》,辦妥其所持有的某丁有限公司51%股權過戶至某丙有限公司名下的手續;3.某甲有限公司履行將某丁有限公司、廣州公司的全部資產憑證以及資料、證照、印鑒等,與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實施共管的義務;4.廣州公司向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返還人民幣1億元(以下幣種如未特別注明,均為人民幣);5.某甲有限公司向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辦妥股權過戶手續的違約金(以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已支付的6億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一的標準計至辦妥股權過戶手續之日止,暫計至2017年8月9日為126萬元);6.某丁有限公司、廣州公司對某甲有限公司應支付的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7.某甲有限公司以已收取的3.8億元為基數,以每月2%的利率向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賠償損失(從2017年7月26日,即某甲有限公司應辦理某丁有限公司51%股權過戶之次日起,暫計至2020年1月8日開庭時為2.28億元)及支付財產保全費、擔保費;8.某甲有限公司向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億元,某丁有限公司、廣州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9.本案受理費由某甲有限公司、某丁有限公司、廣州公司承擔。
         某甲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判令:1.確認某甲有限公司與某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所簽署的《轉讓合同》已解除或判令解除《轉讓合同》;2.某乙有限公司向某甲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億元;3.某丙有限公司對某乙有限公司支付上述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某乙有限公司系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董事為列某某等四人,代表人為列某某,某公司為其秘書公司。某丙有限公司系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的公司,列某某系某丙有限公司唯一董事、代表人。某甲有限公司、某丁有限公司均系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董事均為鄧某甲、鄧某丙。某甲有限公司持有某丁有限公司100%股權。廣州公司為某丁有限公司在我國內地設立的全資子公司。
         2017年3月28日,某甲有限公司(甲方)與某乙有限公司(乙方)在香港簽訂《某丁有限公司股權及資產轉讓框架協議》,雙方就某乙有限公司有意收購某甲有限公司持有的某丁有限公司100%股權一事達成框架條款,并約定于2017年4月18日前簽署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
         2017年4月18日,某甲有限公司(甲方)與某乙有限公司(乙方)于廣東省廣州市某某區簽訂《轉讓合同》,合同“鑒于”部分約定:1.甲方持有某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100%的股權,而目標公司持有內地注冊的全資子公司廣州公司100%的股權;2.廣州公司持有現狀用途為工業用地的土地資產,該等土地資產按廣州市城市更新之舊廠改造政策規定可實施舊廠改造;3.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以下統稱乙方)有意收購甲方持有的目標公司全部股權,達到控有廣州公司持有的全部資產(主要目標為廣州公司的全部土地資產),并就其中的土地資產,按照廣州市舊廠改造政策規定實施改造之目的。第二條“轉讓標的”約定:一、本合同項下轉讓標的為甲方持有的目標公司100%股權及全部資產。二、本合同項下股權轉讓行為全部完成后,甲方持有目標公司0%的股權,乙方持有目標公司100%的股權。第三條“轉讓價格、相關稅費的承擔及付款方式”約定:一、轉讓價格及相關稅費承擔。1.甲乙雙方一致確認:本合同項下轉讓標的的整體轉讓價格為壹拾叁億元整。2.上述轉讓價格為不含稅價,即甲方實收價。甲乙雙方因本次交易需要向內地及(或)相關工商、稅務等相關政府部門繳納稅費的,全部稅費均由乙方承擔,乙方負責處理而無論該等稅費應由甲方或乙方承擔,甲方對此依法予以必要的協助。二、付款方式約定。1.第一期轉讓款的支付。(1)2017年4月19日,乙方在內地向甲方指定的內地地區收款銀行賬戶支付壹億元整。甲方指定內地地區的收款銀行賬戶如下:開戶銀行: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理處;戶名:廣州公司;賬號:056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017年5月10日前,乙方在香港向甲方指定的香港地區收款銀行賬戶支付相當于叁億捌仟萬元整的同值港幣款項。鑒于乙方在香港付款幣種為港幣,雙方均同意按照付款節點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港幣匯率進行付款結算。甲方指定香港地區的收款銀行賬戶如下(以下香港地區的收款均使用本賬戶):開戶銀行: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戶名:某甲有限公司;賬號:02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01(港元往來戶口);乙方付款的時間和金額以甲方上述指定銀行賬戶出具的進賬單為準。甲方收齊相當于叁億捌仟萬元整的同值港幣款項當日,應當將乙方于2017年4月19日在內地向甲方指定的內地地區收款銀行賬戶支付的壹億元整全額無息原路退還;且甲方應當負責在乙方按期足額支付上述款項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處理廣州公司土地資產存在的抵押擔保事宜,涂銷地塊一、二、三的全部抵押登記手續。(2)涂銷抵押登記完成當日,乙方在香港向甲方指定的香港地區收款銀行賬戶支付相當于貳億貳仟萬元整的同值港幣款項。鑒于乙方在香港付款幣種為港幣,雙方均同意按照付款節點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港幣匯率進行付款結算。乙方付款的時間和金額均以甲方上述指定香港地區銀行賬戶出具的進賬單為準。2.第二期轉讓款的支付。第四條“股權過戶及相關交接事宜”約定:一、股權過戶。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按照乙方給付轉讓款的進度分二期變更目標公司的股權,具體如下:1.乙方適格履行了給付第一期轉讓款的付款義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甲方配合乙方將目標公司51%的股權過戶給乙方。2.本合同生效且乙方依約履行了給付全部轉讓款的付款義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甲方配合乙方將目標公司剩余49%的股權過戶給乙方。二、其他相關交接、變更事宜。1.乙方支付完第一期轉讓款的當日,甲方應將目標公司及廣州公司全部資產憑證,以及資料、證照、印鑒等(詳見《轉讓合同》附件四《目標公司資產及相關材料清單》)完成共管交接,由甲、乙雙方進行共管,具體共管辦法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乙方全部支付股權轉讓款項的當日,甲、乙雙方應解除共管,相關資產憑證、資料、證照、印鑒等由乙方支配。第五條“特別約定條款”約定:五、就本合同項下股權及資產轉讓事宜,如后續因香港地區及內地之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性規定要求就股權及資產轉讓事宜補繳的稅費,包括但不限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需補繳的稅費等,全部由乙方承擔并負責處理;由此引起甲方損失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并按照實際損失數額在甲方損失金額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支付給甲方。第九條“違約責任”約定:一、甲方的違約責任。1.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辦理任一期股權過戶事項的,乙方均有權要求甲方在15個工作日內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股權過戶義務,并每日按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0.1‰(萬分之一)向乙方計付自逾期之日起至辦妥該期股權過戶手續之日止的違約金。2.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辦理廣州公司土地資產涂銷抵押登記手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15個工作日內辦妥本合同約定的涂銷抵押登記手續,并每日按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0.1‰(萬分之一)向乙方計付自逾期之日起至辦妥涂銷抵押登記手續之日止的違約金。二、乙方的違約責任。1.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遲延支付任一期轉讓款或遲延交付任何稅費的,甲方均有權要求乙方在15個工作日內履行完畢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承擔義務,并每日按乙方應付未付款項的0.1‰(萬分之一)向甲方計付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款項之日止的違約金。因乙方遲延交付稅費導致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按甲方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如乙方逾期付款或交付稅費超過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目標公司已經變更的股權,并且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貳億元整。三、其它違約責任: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任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一約定或保證的,且自守約方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后60日內,仍未整改完畢,或客觀上無法整改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貳億元整,并賠償由此造成守約方的一切損失。第十條“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條款”約定:鑒于本合同項下股權及資產轉讓實質為乙方希望取得目標公司之全資子公司廣州公司的土地資產而通過股權轉讓形式間接實現,而上述土地資產位于廣州市某某區,因此雙方同意本合同訂立、生效、履行、解除及終止等事宜均適用內地的法律法規。《轉讓合同》正文末頁,“甲方”處蓋有某甲有限公司公章,鄧某甲在甲方法定代表人處簽名,“乙方”處蓋有某乙有限公司公章,列某某在乙方法定代表人處簽名。
         2017年4月19日,某乙有限公司委托廣州某房地產公司)向某甲有限公司指定的廣州公司賬戶支付了1億元。同日,某甲有限公司出具《收據》,確認收到某乙有限公司委托支付的上述款項。5月5日,某乙有限公司向某甲有限公司發出《關于指定第三方收購某丁有限公司股權的通知函》,指定某丙有限公司收購某丁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5月8日,列某某向某甲有限公司支付港幣72722985元,5月10日,某丙有限公司向某甲有限公司支付港幣34950萬元、港幣618萬元,合計支付港幣428402985元,均支付至《轉讓合同》指定的某甲有限公司香港收款銀行賬戶。
         2017年5月9日,廣州公司按某甲有限公司指示,向廣州某房地產公司原路退還1億元。同日,某乙有限公司、廣州某房地產公司向某甲有限公司出具《確認函》,確認廣州某房地產公司已收妥上述退款。5月17日,某甲有限公司出具《收據》,確認某乙有限公司已適格履行了《轉讓合同》的義務,某甲有限公司已在香港收妥某丙有限公司按照《轉讓合同》約定向其指定的香港地區收款銀行賬戶支付的相當于3.8億元的同值港幣款項,某丙有限公司亦已履行了《轉讓合同》約定的第一期付款義務。
         一審法院向廣州市某某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調取的《廣州市不動產登記查冊表》《某某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受理回執》顯示,案涉地塊他項權利涂銷日期為2017年5月24日、5月25日、5月31日,涂銷抵押登記后廣州公司領證日期為2017年5月26日、5月31日、6月6日。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認為應以涂銷抵押登記后廣州公司的領證日期確定某甲有限公司完成涂銷抵押登記的時間,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完成涂銷抵押登記是一種事實狀態,案涉地塊完成涂銷抵押登記的時間應系查冊表上注明的抵押權涂銷日期,故應認定某甲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31日完成了案涉地塊的涂銷抵押登記。
         2017年7月19日、7月20日,某丙有限公司通過其在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的賬戶向《轉讓合同》中約定的某甲有限公司指定的香港地區的收款銀行賬戶分別支付港幣2.4億元、港幣1457.07萬元,共支付港幣254570700元(該時點等值2.2億元)。同年7月21日,某甲有限公司將該款全額退還至某丙有限公司賬戶。
         2017年7月26日,某甲有限公司向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列某某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稱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已逾期付款50日、逾期履行處理稅費義務60余日,基于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的違約行為以及合同已不適宜繼續履行的情形,某甲有限公司決定解除《轉讓合同》,并退回前述款項,留置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已付3.8億元等值港幣,保留追究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違約責任的權利。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于當日收到該通知書。
         雙方對真實性無爭議的函件、微信往來情況如下:
         2017年6月5日,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向某甲有限公司發出《關于及時告知涂銷抵押登記進展情況的函》,要求某甲有限公司及時告知涂銷抵押登記進展情況,以便某丙有限公司有合理的時間準備第二筆股權轉讓款的支付。某乙有限公司主張該函已于同年6月6日送達某甲有限公司,某甲有限公司認為郵單回執上加蓋的是昌泰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公章而非某甲有限公司的公章,某甲有限公司實際于同年6月20日收到該函。
         2017年6月6日,鄧某甲與列某某在香港洲際酒店用午餐。6月7日上午8:49,列某某發微信給鄧某甲:“鄧主席早上好,我昨天同你說的220000000(元)人民幣的事,你支持我一下。列生拜托。非常感謝您。”鄧某甲于同日上午9:05回復:“我由越南回來,立即去問銀行,我再復你!”6月8日、6月9日,列某某兩次發微信給鄧某甲詢問能否答復,6月9日下午3:42鄧某甲回復:“我已聯絡中,會盡快回復!”6月12日、6月14日列某某發微信給鄧某甲:“主席好,我到倫敦了,勞煩你我方付人民幣的事情盡快落實給我,非常感謝您”“鄧總早上好,你的數(人民幣)出來沒有?盡快給我一個回復,謝謝你”。6月14日下午12:24鄧某甲回復:“正跟進!”6月15日列某某發微信給鄧某甲:“鄧總下午好,有結果沒有?今天周四了。”6月16日下午1:57鄧某甲回復:“在跟進!”6月23日下午12:35,列某某發微信給鄧某甲:“鄧總鄧總,今天星期五了,你上次跟我說是星期五行長回來,你那邊現在落實成什么樣子,你復一復我,謝謝,謝謝。”鄧某甲同日下午5:19回復:“你好!那邊未有確切答復!”列某某同日下午5:31、5:58詢問:“但是你們的進展如何?”“項目你涂銷完沒有?”鄧某甲沒有再回復。
         2017年6月19日,北京中倫(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丁劍清受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委托,向某甲有限公司發出第312號《律師函》,稱某甲有限公司應在2017年6月21日前完成土地資產涂銷抵押登記并書面通知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并請某甲有限公司按照《關于及時告知涂銷抵押登記進展情況的函》的要求告知廣州公司名下土地資產涂銷抵押登記的進展情況。某甲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20日收到該《律師函》。
         2017年6月19日,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向某甲有限公司鄧某甲發出《工作聯系函》,請求在內地以人民幣方式向某甲有限公司支付2.2億元股權轉讓款。
         2017年6月23日,丁劍清律師受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委托,向某甲有限公司發出第314號《律師函》,稱廣州公司名下土地資產涂銷抵押登記期限已于同年6月22日屆滿,要求某甲有限公司書面告知涂銷抵押登記辦理進展情況。某甲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28日收到該《律師函》。
         2017年6月27日,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向某甲有限公司發出《工作聯系函》,稱尚未收到某甲有限公司任何回復,并向某甲有限公司提出如其違約可能產生的違約責任。某甲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28日收到該函件。
         2017年7月3日,某甲有限公司分別向某乙有限公司、列某某致函(以下稱2017年7月3日《函》)稱:“我方已按《轉讓合同》約定履行了所有義務。”同日,某公司代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簽收該函件后,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向某甲有限公司發出《工作聯系函》,要求某甲有限公司明確已履行了《轉讓合同》中具體的哪些義務。某甲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收到該函件。
         2017年7月13日,丁劍清律師受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委托,向某甲有限公司發出第393號《律師函》,要求某甲有限公司對2017年7月3日《函》作出具體詳細的說明,明確是否已辦妥廣州公司名下土地資產的涂銷抵押登記手續。某甲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15日收到該《律師函》。
         2017年7月13日,某甲有限公司分別向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列某某致函(即2017年7月13日《函》)稱:“我司已嚴格按照我們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現階段我司應履行的合同義務,包括但不限于2017年5月31日前(含當日)已涂銷廣州公司土地資產地塊一、二、三的抵押登記義務……為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我司鄭重通知貴司,應依據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付款義務。否則,貴司將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
         2017年7月14日,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向某甲有限公司發出《工作聯系函》,確認已收悉2017年7月13日《函》。某甲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17日收到該《工作聯系函》。
         2017年7月17日,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張立新律師受某甲有限公司委托,向丁劍清律師發出《律師復函》,對前述丁劍清律師發出的第312、314、393號《律師函》作出回復,稱對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遲延支付轉讓款和交付稅費的違約行為,某甲有限公司保留追究權利。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確認收到該《律師復函》。
         2017年7月24日,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向某甲有限公司發出《整改通知書》,要求某甲有限公司就返還2017年7月19日、7月20日支付款項的原因進行說明,對違約行為進行整改。某甲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5日收到該通知書。
         雙方對真實性有爭議的函件相關情況如下:
         某甲有限公司主張,2017年6月6日下午,在與列某某用午餐后,鄧某甲召集某甲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會議并作出董事會決議,明確不同意列某某提出的更改支付條件的要求,并決定發函確認某甲有限公司的立場。某甲有限公司在當日向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列某某致函(即2017年6月6日《函》),內容:“貴司列某某先生提出要求希望某丁有限公司第一期第二次股權轉讓款2.2億元等值的港幣于中國境內以人民幣支付。經考慮后,我方認為貴司應按照雙方于2017年4月18日簽訂的《轉讓合同》約定于香港按時支付上述股權轉讓款。另外,我方現告知貴司我方已按合同約定于2017年5月底完成了土地抵押登記的涂銷。”為證明上述主張,某甲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公司董事會決議證明》及2017年6月6日《函》原件兩份,兩份2017年6月6日《函》上蓋有某甲有限公司印章,頁末蓋有某公司印章,某公司印章旁分別附有手寫的“代精優收6/6/2017”“代列某某收6/6/2017”字樣。某甲有限公司主張,2017年6月6日《函》是其委派專人于同年6月6日下午送到某公司的。經一審法院詢問,某甲有限公司表示不清楚該函具體由何人送達,亦不清楚某公司的具體簽收人員信息。
         某乙有限公司認為,某甲有限公司提交的2017年6月6日董事會決議及2017年6月6日《函》均為事后偽造的文件。為證明該反駁主張,某乙有限公司提交某公司《說明函》,載明某公司相關檔案中不存在該函件的任何正副本,經核實所有相關同事均未于2017年6月6日收取過該信函,亦未書寫過信函上“代精優收6/6/2017”“代列某某收6/6/2017”的字樣,某公司已于2017年10月28日向香港警方報案查辦。對此,某甲有限公司則提交香港律師劉汝琛出具的《聲明書》予以反駁,證明某公司的報案不具有刑事性質,警方不會采取任何調查或行動。
         某乙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對兩份2017年6月6日《函》原件進行鑒定,具體鑒定請求為:1.2017年6月6日《函》與2017年7月3日《函》、2017年7月13日《函》上加蓋的某公司印章是否為同一枚印章加蓋形成;2.對2017年6月6日《函》與2017年7月3日《函》、2017年7月13日《函》上某公司印章的形成時間先后進行對比鑒定;3.對2017年6月6日《函》與2017年7月3日《函》、2017年7月13日《函》上某甲有限公司印章的形成時間的先后進行對比鑒定。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某乙有限公司申請的鑒定事項有助于查明本案關鍵事實,故對某乙有限公司的上述鑒定申請予以準許,并依法搖珠選定廣東通濟司法鑒定中心為鑒定機構。廣東通濟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1月30日出具粵通司鑒中心3份《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分別為:“送檢檢材落款日期為‘2017年6月6日'的2份函件上二枚印文‘某公司'與2017年7月3日的2份《函》、2017年7月13日的3份《函》上的比對印文‘某公司'均是同一枚印章蓋印。”“送檢檢材落款日期為‘2017年6月6日'的2份函件上二枚印文‘某公司'的蓋印形成時間晚于2017年7月3日的2份《函》上印文‘某公司'的蓋印形成時間;與2017年7月13日的3份《函》上印文‘某公司'蓋印形成時間相近,無法確定二者的先后順序。”“根據現有材料,不能確定送檢檢材落款日期為‘2017年6月6日'的2份函件上二枚印文‘某甲有限公司'的蓋印形成時間與2017年7月3日的6份《函》上印文‘某甲有限公司'及2017年7月13日的5份《函》上印文‘某甲有限公司'的蓋印形成時間的先后順序。”
         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質證認為,對3份《鑒定意見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
         某甲有限公司、某丁有限公司、廣州公司質證認為,對3份《鑒定意見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確認。第2份《鑒定意見書》存在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嚴重問題。某甲有限公司請求就所涉委托鑒定事項進行重新鑒定,并對2017年6月6日《函》上“代某乙有限公司收6/6/2017”“代列某某收6/6/2017”的手書筆跡與2017年7月13日《函》上“代某乙有限公司簽收14/7/20179:45amJC”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書就進行筆跡鑒定。某甲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高級工程師鄒某某、游某某,香港人士梁某某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準許。鄒某某、游某某、梁某某代表某甲有限公司對《鑒定意見書》發表了質證意見并就文書鑒定的相關專業問題提出了意見。因某甲有限公司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并向一審法院申請廣東通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人謝某某、王某某出庭作證,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準許。鑒定人謝某某、王某某出庭作證并接受雙方當事人及法庭的詢問。
         針對某甲有限公司提出的廣東通濟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資質問題,一審法院向廣東省司法廳發函了解有關情況,廣東省司法廳向一審法院復函稱,廣東通濟司法鑒定中心的投資方不是廣東省司法廳。該復函附件《某某市司法局關于某甲有限公司投訴廣東通濟司法鑒定中心的答復》載明,根據調查,廣東通濟司法鑒定中心與廣東華生司法鑒定中心沒有隸屬關系。某甲有限公司投訴廣東通濟司法鑒定中心隨意更換鑒定人的問題查證不實。本案鑒定人謝某某、王某某均具備文書司法鑒定資質,鑒定輔助人員肖某某在本案鑒定中的行為符合《司法鑒定機構內部管理規范》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佛山市司法局對被投訴人廣東通濟司法鑒定中心不作處理。
         本案訴訟過程中,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一審法院經審查予以準許,并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粵民初61號之一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凍結某甲有限公司、某丁有限公司、廣州公司名下價值6億元的財產。2018年1月16日,某乙有限公司、某丙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請求禁止某丁有限公司處分其持有的廣州公司100%股權。一審法院經審查予以準許,并依法作出(2017)粵民初61號之三、之四民事裁定,禁止某丁有限公司處分其持有的廣州公司100%股權,包括但不限于轉讓及設定任何他項權利。
         一審法院認為,因某丙有限公司系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的公司,某乙有限公司、某甲有限公司、某丁有限公司系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登記成立的公司,故本案為涉外、涉港股權轉讓糾紛。《轉讓合同》約定合同訂立、生效、履行、解除及終止等事宜均適用我國內地法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關于“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的規定,本案應適用我國內地法律作為處理案涉合同履行爭議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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