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麥海波訴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等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
| | 廣州互聯網法院 |
| | 民事判決書 |
| | |
| | (2022)粵0192民初20966號 |
| | 原告:麥海波。 |
| | 被告: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尹東方。 |
| | 被告:北京律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尹東方。 |
| | 上述兩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飛,北京民富律師事務所律師。 |
| | 原告麥海波與被告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先生公司)、北京律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律政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麥海波、被告法先生公司、律政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飛在線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 | 原告麥海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法先生公司向麥海波賠禮道歉,出具書面致歉聲明,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內容相同的道歉聲明(致歉版面不小于6cm某9cm),并在其微信公眾號“法先生”(微信號:×××)連續30日發布內容相同的致歉聲明;2.法先生公司支付麥海波賠償金(含經濟損失、精神損失、合理維權費用)共計2萬元,律政公司對該項請求承擔連帶責任。3.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麥海波是執業律師。2022年8月30日,麥海波發現法先生公司未經麥海波同意,擅自在其網站(網址:××)以及微信小程序(名稱:法先生法律大數據)使用麥海波本人姓名,將麥海波列為其平臺認證律師,并為麥海波設置“法先生編號”,平臺展示頁面上為麥海波私自設定“收費標準”,顯示的麥海波“執業年限”“勝訴率”“幫助客戶與律師達成合作X次”等信息,多處信息不真實、數據不完整。因麥海波從未在法先生公司平臺上注冊、授權使用麥海波本人姓名及其他信息,也未通過任何方式經由其平臺顧問與客戶達成合作。法先生公司擅自在其經營的平臺上使用麥海波的姓名,將麥海波列為其平臺認證律師,平臺上顯示的“執業年限”“勝訴率”等不實信息對麥海波造成了不良影響。法先生公司虛構與麥海波的合作關系,在其建立的律師個人頁面上特別注明“請勿私下與律師達成合作”,頁面顯示律師與平臺合作次數,誤導消費者誤以為麥海波與平臺具有合作關系,將相關消費者引流到第三方,截取了麥海波與潛在客戶商業合作機會,造成了麥海波經濟損失。本案兩被告還存在非法收集、使用其他律師信息的行為。法先生公司為律政公司全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律政公司作為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 | 被告法先生公司、律政公司共同辯稱:一、律師的職業信息是公開的商業信息,不屬于《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規定的識別個人身份的敏感個人信息。麥海波主張被告侵犯其個人信息,無法律依據。被告無盜用、冒用麥海波信息,麥海波的信息是以數據的形式進行客觀展示。收集信息均是通過網絡、合作網站合法收集。律師執業信息的公開和披露,有助于律師執業和當事人甄別。目前信息廣泛、長期存在于各大數據平臺。二、案涉小程序并未正式上線運營、對外推廣,平臺在2022年8月30日中午即已將相關小程序撤下。由此可見平臺信息錯誤而對麥海波產生的影響較為輕微,難以造成麥海波的精神傷害。三、對律師執業信息、勝訴率等公開的個人信息進行收集匯編屬于大數據行業常規做法,并非對麥海波個人信息的侵犯。 |
| |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本案有關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
| | 原告麥海波系廣東高睿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
| | 被告律政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26日,經營范圍包括技術推廣服務,計算機系統服務,投資咨詢等,系微信公眾號“法先生”(微信號:×××)的認證主體。 |
| | 被告法先生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10日,經營范圍包括技術推廣、法律咨詢服務等。法先生公司系網站(網址:××)和微信小程序(名稱:法先生法律大數據)及“法先生”標準化在線法律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法先生”平臺)的運營主體,并為上述網站與微信小程序提供數據服務支持。 |
| | 2022年8月30日,麥海波使用“權利衛士APP”錄屏取證。錄屏內容顯示,麥海波在手機通過百度搜索引擎搜索“法先生”,在搜索結果中點擊鏈接跳轉至“法先生”官網(網址:××),麥海波在法先生網頁輸入“麥海波”進行搜索,網頁頂部顯示“法先生找律師”,其下顯示“麥海波:專業性強充滿熱情”“廣東高睿”“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執業0年/勝訴率100.0%”“¥3000起”“麥海波: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經驗豐富”“廣東高睿律師事務所”“執業7年/勝訴率54.05%”等包含麥海波執業信息的內容。此外未顯示麥海波其他個人信息,也未顯示其照片。點擊鏈接進入詳情頁面,網頁頂部顯示“法先生律師詳情”其下顯示“¥1000起”“麥海波: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經驗豐富”“勝訴率54.05%共代理109件案件”“合同糾紛、勞動糾紛、其他類型”以及“基本信息律師名稱:麥海波、律所:廣東高睿律師事務所、咨詢時間:9:00~18:00、執業證號:14xxx510057469、法先生編號:698838、辦案所在地:廣州市、東莞市、揭陽市,執業年限:7年、合作方式:律所合作、線上合作,最近判例時間:2022-01-26、委托合同執業證照片:點擊查看,保障:法先生平臺保障”。下方還標注“請勿私下與律師達成合作,具體查看法先生用戶風險提示”。下拉頁面呈現有“選律師專屬顧問解延軒法先生平臺顧問,更好幫您找到合適的律師;非常熱心,專業性強,內容實用;幫助客戶與律師達成合作3次”及“張慧法先生平臺顧問……”底部有“解延軒法先生”及電話圖標。點擊電話圖標則顯示“呼叫138××××某某某某”的內容。上述事實有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出具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證明。 |
| | 庭審中,麥海波陳述案涉“法先生”平臺中顯示的勝訴率和執業年限存在錯誤。兩被告回應稱,該“法先生”平臺仍處于內測階段,尚未有完整的業務模式與盈利模式,未對外公開運營,沒有收益、收費接口。該平臺系通過大數據整合律師的執業信息進行展示,以供當事人查閱,促成當事人與律師的交易。關于法先生平臺頁面標注“請勿私下與律師達成合作”等字樣,引導當事人與“選律師專屬顧問”聯系的事實。兩被告辯稱案涉平臺此舉意圖從中充當中介作用,促成當事人與律師的合作,但該業務尚未實際開展。頁面上顯示法先生平臺顧問“幫助客戶與律師達成合作X次”等信息,亦是因該平臺尚在產品測試階段,并未實際運營,相關信息系工程師為展示平臺功能使用的“假數據”。 |
| | 關于“法先生”平臺在基本信息頁面中將麥海波列為其平臺認證律師,并設置了“法先生編號”的問題,麥海波稱其并未與法先生平臺上顯示的“解延軒”“張慧”二人有合作關系,亦未曾授權平臺指定人員進行業務接洽。對此,兩被告辯稱,平臺并未正式將麥海波作為認證律師進行標記,亦未曾在首頁和列表頁進行認證展示,麥海波的基本信息頁面的認證律師標注系錯誤標注。 |
| | 關于“法先生”平臺頁面上為麥海波設定“收費標準”、顯示麥海波“執業年限”“勝訴率”“執業證照片”等信息的來源問題,兩被告稱平臺頁面上顯示的“收費標準”系各地律協所標注律師收費指導價的最低價。麥海波“執業年限”系通過律師執業證號編碼規律換算的執業年份,若執業信息不準確,無法匹配相應的執業證號,則無法準確顯示執業年限,可能在平臺顯示0執業年限!皠僭V率”系平臺從12348中國法律服務網、中國裁判文書網等開放訪問的國家公示網站以及天眼查等大數據平臺中獲取的公開律師信息。平臺通過算法規則統計既往判決中訴訟請求被支持情況對勝訴率進行計算。抽取案例庫中特定律師承辦案件的判決文書所記載的相關信息,將訴訟請求與判決書支持的訴請之比率轉化后獲得單案勝訴率。再將該律師所承辦的其他同類案件的勝訴率合并進行綜合計算,獲得最終勝訴率數據。而平臺上的執業證照片只有認證律師的執業證照片可以點擊查看,非認證律師則不可查看。 |
| | 關于麥海波主張兩被告將消費者引流到第三方,截取了其與潛在客戶商業合作機會,造成經濟損失的主張,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兩被告稱“法先生”平臺未接到用戶與麥海波相關的咨詢。 |
| | 另查明:(1)2022年9月1日,法先生公司在律政公司實名認證微信公眾號“法先生”(微信號:×××)發布情況說明,就法先生公司自行研發的“法先生法律大數據”小程序的公眾號文章在社交網絡流傳并引發議論作相關說明。(2)2022年8月31日,廣州市律師協會發布《嚴正聲明》,內容為:“近日,本會接到會員反映,‘法先生法律大數據'微信小程序未經律師授權公開展示廣州律師的聯系方式等具體信息,小程序中顯示的法律顧問與律師達成合作事宜涉嫌虛假宣傳。經查,微信小程序‘法先生法律大數據'的備案主體‘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由‘北京律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全資控股。”“本會從未授權‘法先生法律大數據'微信小程序及‘北京律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發布上述信息,本會將向有關部門反映上述情況,堅決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 |
| | 再查,法先生公司由律政公司獨資設立。 |
| | 本院認為,本案系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本案主要事實為:法先生公司收集和使用麥海波本人的相關信息,用于其律師業務評價、中介推薦服務等。該信息既是麥海波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一般人格權客體,又是其個人信息權益客體。就此事實的法律評價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倍睹穹ǖ洹返谝话僖皇粭l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對于個人信息爭議,除《民法典》外,現行立法中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人信息保護法》)可供適用。因此,本案訟爭不僅存在一般人格權與個人信息權益的請求權基礎競合問題,還存在如何適用法律條文為宜的問題。對此,本院分析如下: |
| | ...... |
Dear visitor,you are attempting to view a subscription-based section of lawinfochina.com. If you are already a subscriber, please login to enjoy access to our databases . If you are not a subscriber, please subscribe . Should you have any questions, please contact us at: +86 (10) 8268-9699 or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database@chinalawinfo.com
| |
您好:您現在要進入的是北大法律英文網會員專區,如您是我們英文用戶可直接 登錄,進入會員專區查詢您所需要的信息;如您還不是我們 的英文用戶,請注冊并交納相應費用成為我們的英文會員 。如有問題請來電咨詢; Tel: +86 (10) 82689699,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E-mail: database@chinalawinfo.com
|
| | |
| | |